紧急避险能不能以别人生命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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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报警,由交警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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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不可以损害他人生命。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是紧急避险得以实施的前提。
危险,是指国家、公共利益、个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面临某种威胁,即将给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危险包括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动物的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中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相关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相关法律迫不得已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